所有企业所有者,品牌所有者,制造商,服务提供商都运行网站,以各种品牌展示其产品和服务。在这个数字时代,网站已成为建立和扩展业务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些网站提供有关公司,其业务模式,其产品和/或服务范围的洞察力,并帮助客户识别,比较和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使用Bing,Google,Yahoo等搜索引擎获取信息并访问网站。每个搜索引擎都有自己复杂的算法来组织与搜索到的关键字相对应的相关信息。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的关键字使他们能够对网站进行分类并允许用户快速查找网页。1很大比例的用户仅检查搜索引擎显示的初始搜索结果,这就是公司投资于尝试获得搜索结果的原因。他们在最初搜索中的网站。搜索引擎整站营销是指对网站进行改进以增强搜索结果的过程。在网站的不同部分上进行细微修改的组合可以带来增强的用户体验和改进的搜索结果。这些变化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实现,例如链接建立,通过包含频繁搜索的单词和短语来管理网站内容,向网站的“元数据” 2添加某些关键字等。
因此,搜索引擎整站营销和网站搜索引擎优化是许多公司用来增加其网站流量的营销工具。通过在标题标签中使用隐藏的html代码,可以简单地将注册商标插入网站的正文中。为了获得这样的结果,公司经常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名称作为搜索引擎整站营销,以获取潜在客户的高可见度。因此,即使对整站营销稍加修改,公司也可以在搜索结果中获得更高的排名。
目前,印度没有任何单独的法律来规范元标记和搜索引擎的使用和滥用。法院在裁定此类纠纷时,通常会考虑《竞争法》 4,《民事诉讼法》 5等之外的《商标法》 3的规定。
1999年《商标法》第29条涉及注册商标的侵权,第29条第(8)款特别指出“该商标的任何广告均侵害了注册商标,如果该广告利用了以下不正当利益:并且违反了工业或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做法。”
在Cosim Info Pvt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 Ltd v。Google India Pvt。 Ltd.6,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裁定,如果通过其AdWords服务竞标唯一商标,则Google将会涉嫌共同侵权。
如果是人物互动(I)列兵。 Ltd.诉Gaurav Jerry&Ors。案,孟买高等法院定义了元标记,并讨论了使用元标记来侵犯商标的行为。法院裁定:“被告人的shaadihishaadi.com正在利用原告人shaadi.com的声誉,而被告显然已经劫持了原告站点上的互联网流量,构成了网上盗版。” 7法院批准了单方禁令并且要求每当商标被滥用和包含在元标记中时,都必须根据该法第29条确定侵犯商标权,同样,举证责任由商标所有人承担,以显示混淆的可能性。
印度司法机构还讨论了万维网上的事项的管辖权,并认为与互联网相关的事项具有全球管辖权,并且可能不限于被告居住地的领土管辖权。 8
最近,德里高等法院斥责在线保险公司“ PolicyBazaar”(原告),针对“ ACKO”(被告)将其商标“ policybazaar”用作通过Google的AdWord /关键字广告的禁令。原告有责任隐瞒自己使用被告的注册商标“ ACKO”作为关键字的信息。法院以原告本人将近一年的时间竞标被告的商标“ ACKO”,以不公平的方式对原告处以罚款。
结论
搜索引擎整站营销公司的在线成功直接相关,因此,公司网站上产生的访问量增加了网站对潜在消费者的可见度。但是,不正当和非法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元标记,名称和短语会构成商标侵权,并给商标所有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迫切需要了解和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网络空间问题。尽管只有少数案件由印度法院裁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争议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增加。
分享标题:国际上对于各种搜索引擎整站营销推广与商标法之间的争议
当前网址:http://mywzjz.com/view/158575.html